第 三十一條
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性交易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四十二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法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適用之。
15 有關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