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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使刑事被告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因此,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羈押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犯罪事實重大
(B)犯罪嫌疑重大
(C)犯人惡性重大
(D)犯人再犯機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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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5/05/01)
犯罪事實重大,代表這件事很大條.犯罪嫌疑重大,代表這罪很可能是這傢伙做的.法院當然.....看完整詳解
5F
- 大二下 (2016/05/10)
犯罪事實重大-指事情 ex 一個地方發生凶殺案,死了好幾百個人
犯罪嫌疑重大-指人     ex凶殺案很可能是他做的 
6F
體能一定要過 小四上 (2016/12/13)

或許可以這樣解釋?

不會因為某起殺人罪的(犯罪事實重大)的發生,只因為小小懷疑是某個人做的就直接羈押他。

而是經過多種方式的推測和調查等等,覺得那個殺人罪八九不離十是那個人做的(犯罪嫌疑重大),才可以羈押他。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3/04)

(A)犯罪事實重大(X)
(B)犯罪嫌疑重大(O)
(C)犯人惡性重大(X)
(D)犯人再犯機會大(X)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19 羈押係拘束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之收押於一定處所,乃干預身體自由最大之強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