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9條第二項第一款是針對機關內部組織及一般性規定的行政規則;而第160條第二項是針對前條(即第159條)第二項第二款才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所以依第160條反面解釋,如為第159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舉事項,則無需首長簽署與登載發布。
參與 =/= 核准
參與=>未參與=>得補正=>行政程序法 第114條核准=>未核准=>無效 =>行政程序法 第158條
###一個是行政命令 一個是行政處分 答題時還是要稍作思考###
行政程序法
第 157 條(應經核定後使得發布之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數機關會同訂定之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會銜發布。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A)
第 158 條(法規命令之無效)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B)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第 159 條(行政規則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第 160 條(行政規則之下達與發布)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C)
第 162 條(行政規則之廢止)
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D)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21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