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務 員 之 救 濟 途 徑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人事機關之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
複審
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
申訴
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
行政訴訟
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再申訴
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保訓會先派人進行調處)
再審議
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者於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
申訴、再申訴、復審 ===> 30日 有調處 有調處
PS.公務人員保障法95條: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議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再審議之申請,自復審決定確定時起,如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3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提起之申訴,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