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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15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政府採購法第15條離職後三年內與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關鍵字→「後3前5」自創口訣:後山前屋
32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幾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