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下列何者錯誤?
(A)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工地主任得在現場說明,並視工程規模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B)民法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C)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D)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等。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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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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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關於營造業法與民法承攬規定的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