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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學概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6.依民國102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 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 供:
(A)醫療復健
(B)產業治療
(C)庇護性就業服務
(D)個別化就業安置及支持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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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桃園正式特教師 大一上 (2017/04/1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  各級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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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你最棒 大二上 (2019/07/16)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4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
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
練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
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
庇護性就業服務

補充: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
之原則
,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
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
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66.依民國102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