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有關民國 106 年 12 月 6 日新修訂之《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下列說明何者正確?
(A)村、里或部落內有國民小學學齡兒童十七人以上,然未設學校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B)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公處所五公里以上,且無大眾運輸或免費交通工具可到達者,應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C)專聘教師連續任滿五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 得一次再聘五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
(D)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三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 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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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地方主管機關轄內之村、里或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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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第 7 條 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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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國 106 年(2017 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