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多少人? (A)十五人 (B)..-阿摩線上測驗
1F 煩喵185297 高三下 (2024/10/1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監察院):
I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II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I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IV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V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VI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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