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委託)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16 條(委託行使公權力 = 行政委託)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66.66 無隸屬關係機關管轄之變動,係為: (A)委任(B)委辦(C)委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