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修正
(A)B公司不得參與A機關之採購案。
(C)經機關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免除迴避後,B公司得參與A機關採購案。
==>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修法理由,原第4項刪除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B)B公司如參與A機關之採購案,A機關首長應迴避。
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21A機關首長之配偶為B公司之會計室非主管職員,以下何者為是? (A)B公司不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