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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縱已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規定,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該事業或團體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不得參與該機關採購。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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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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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1/11/28):
9 公務人員違法兼任公營事業機關董事時應受何種處分?

(D)應先予

5235446-6261efe1cad47.jpg#s-275,183

職    (寫錯了應該是停職)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撤職」,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係「停職」之意。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13條(經商之禁止)
﹝4﹞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14條(兼職之限制)


﹝1﹞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2﹞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14條之1(離職後兼職之限制)【相關罰則】§22-1


﹝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解釋.判例】釋字第637號

第14條之2(兼任之許可1)


﹝1﹞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拿鍾點費○○處同意即可
﹝2﹞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條之3(兼任之許可2)


﹝1﹞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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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某機關首長非依法規明文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者,縱已依公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