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1 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或減省廠商履約之費用,應予增加或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A)O
(B)X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5天 ,已有 1 則答案
阿極 大一下 (2022/03/20):
依「政府採購要項」第21條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
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
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五)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屬前項第四款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
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項但書限制。
1個讚
檢舉


51依採購契約要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