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契約要項
三十八、 (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 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 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前項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
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
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
予調整。
13下列何者非機關得辦理新臺幣採購契約價金調整之情形: (A)因國內政府法令之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