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第五十三條(所有人不明運送物之處理):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20對於所有人不名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汽車運輸業應公告招領;經公告多久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