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第 37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第 六 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附屬事業之經營,不得於禁止飲食區內販賣食品,飲料、檳榔、香菸及口香糖等物品。附屬事業之經營,其貨物堆積、存放、進出及服務方式,不得影響大眾捷運系統之交通、安全、衛生及觀瞻。
14關於附屬事業經營之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不得於禁止飲食區內販賣食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