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n各款之規定:n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n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n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n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n,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n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3.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