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
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後座之人係因藉 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 使用人,原審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減輕被上訴人之賠償金額,並無不合。
15 甲駕駛機車載乙,與丙發生車禍,致乙跌落機車,身體多處受傷,經查甲、丙均有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