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買★★★★★★★★★★★★,...
把選擇當申論寫民法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使得處分其物權;又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一):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果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甲自行出資興建該違章房屋依民法759條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視為該違章建築之所有人,但出售予並交付乙占有,故依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甲讓與該違章建築予乙,乙已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故【乙為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返還之】民法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把選擇當申論寫民法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使得處分其物權;又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一):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果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甲自行出資興建該違章房屋依民法759條之其他非因法律行為視為該違章建築之所有人,但出售予並交付乙占有,故依最高法院67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甲讓與該違章建築予乙,乙已取得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故【乙為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返還之】民法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94號判決:對未登記之不動產肯認有事實上處分權,乃係實務上之便宜措施,然事實上處分權究非所有權,能推適用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之規定,亦非無疑民法962: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違章建築係屬原始取得之性質,出資建築人甲具有違章建築之所有權,而買受違章建築者無法去得建築物法律所有權,僅能主張事實上處分權,故不適用民法767條之物上請求權,僅能以民法962條主張占有保護結論:乙依事實上處分權合法佔有該違章建築,甲不能請求返還占有物;C、D的選項如果甲要請求返還也只能依962條請求。以上不專業東拼西湊分享,如果觀念上有瑕疵或錯誤,還請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20 甲自行出資建造違章建築房屋一幢,將之出售予乙,並已交付乙占有。但事後甲對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