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何種情形,..-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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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黃珞雅 大二下 (2021/11/17)
第 9 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 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A.B)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C.D) 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 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 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 回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開始使用,指興辦事業之主體工程動工。但依其事業性 質無需興建工程者,不在此限。 |
3F 頭痛的M 高二下 (2023/11/06)
8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何種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 219 條之規定?
(A)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B)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二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C)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D)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十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以全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1.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