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土地依其使用,分為左列各類。
第一類 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
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
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第二類 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
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
第三類 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
等屬之。
第四類 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
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第一類建築用地,跟房屋、軍備基地、碼頭船埠有關
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可聯想有「土地」才能生產,所以字尾是「地」+池塘
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跟海、灣、湖、堤防有關
30 下列何者是土地法第二條所稱之直接生產用地? (A)水源地 (B)溝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