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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規約草約訂定者,下列何 者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A)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C)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
(D)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
103 年 - 103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濟相關法規概要#18093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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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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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翠容
國二上 (2015/07/11)
(A)共有部分(B)共有部分(C)約定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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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n
高二下 (2023/10/1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B)
。
二、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D)
,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另外A以說明是"共有部分"之屋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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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經規約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