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不作為訴訟,下列何者錯誤? (A)消費者保護團體依規定提起訴訟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視個案情形決定是否委任律師代理訴訟→§49: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B)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50。 (C)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者,應具備之條件有: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49。 (D)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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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 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72813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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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消費者保護組織之訴訟權)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50 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第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第 51 條(消費者求償之訴訟)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52 條(訴訟之免繳裁判費)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關於消費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分為損害賠償之訴訟與不作為訴訟→§49。 (B)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法提起消費訴訟者,不分訴訟標的價額,免繳裁判費→§52: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C)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提起消費訴訟者,得依企業經營者過失之輕重,請求懲罰性賠償金→§51。 (D)消費者保護團體欲依法提出團體消費訴訟,須受讓 20 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方得為之→§50。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4918
答案:B
(D)§49消費者保護團體,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
25 甲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