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 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 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 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 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 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下列哪一項不屬於特殊教育法令中的「其他特殊才能優異」?(A)肢體動作 (B)工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