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 32 條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
(B)(C)(D)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A)(B)甲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的股份,可知甲為主要股東,因此需有十足擔保(C)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45.甲持有 X 商業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的股份,今 X 銀行對甲為擔保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