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香港、澳門居民經由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來臺臨時入境停留,如獲許可,在臺最長可停留 的期間為何?
(A) 14 日
(B) 15 日
(C) 30 日
(D) 6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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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0), C(174), D(40), E(0) #862933

詳解 (共 2 筆)

#1267094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作業規定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至機場、港口申請:

1. 個人申 請:於抵達機場、港口時,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機場、港口服務單位申請。

2. 團體申 請:團體可於出發前一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由旅行社負責人員或團體領隊將團體申請書傳送欲抵達機場、港口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 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者,預先印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旅行社或團體領隊,於申請人抵達時,須將原傳真之申請書正本及相關文件送入出 國及移民署服務單位辦理發證;不予許可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單位回傳原傳真之旅行社或團體轉知申請人。

3. 商務航空中心申請:應由申請人所搭乘航班啟程前,由商務航空中心代理人將臨時入境停留許可申請書正本(商務航空中 心專用)及相關文件影本,送達欲抵達機場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單位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核發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並由商務航空中心代 理人代為領證、繳費,申請人入境時,將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轉交申請人持憑查驗入境。

前項申請人入境時,應持六個月以上效期有效之香港或澳門護照,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隊查驗許可後入境。

4. 聯絡電話:

(1) 入出國及移民署桃園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三)三九八-二七二八
傳真:第一航站(0三)三九三-一四三三
第二航站(0三)三九三-一六七七

(2) 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國際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七)八0一-七三一一
傳真:(0七)八0三-四八一九
(0七)八0三-七九八六

(3) 入出國及移民署松山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二)二五四七-五五四七
傳真:(0二)二五四七-四八二五

(4) 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機場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四)二六一五-五0二八
傳真:(0四)二六一五-五0二七

(5) 入出國及移民署基隆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二)二四二七-三00五
電話:(0二)二四二七-0五八九

(6) 入出國及移民署臺中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四)二六五六-四五五0
傳真:(0四)二六五六-二四九四

(7) 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港入出境旅客服務單位
電話:(0七)二六九-二八三一
傳真:(0七)二六九-六0八七

5. 香港澳門居民經金門、馬祖、澎湖入出大陸地區者,另依「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

(二)網際網路申請:

1. 申請人網路申請(網址:https://nas.immigration.gov.tw/),連線入出國及移民署網路主機。

2. 經線上審查核准者:自行列印許可同意書。

3. 經線上顯示不准者,請依一般書面程序申請。

4. 聯絡電話:

(1) 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電話:ΟΟ二-八五二-二五二五八三一六

(2) 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電話:ΟΟ二-八五三-二八三Ο六二八九

 

八、香港或澳門居民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經許可者,得入境停留一次。香港或澳門居民每次在臺灣地區臨 時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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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001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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