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篇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加油站、加氣站與天然 氣儲槽等場所消防安全設計及設備專章中,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其總樓地板 面積在 600 平方公尺以上未滿 1000 平方公尺者(不考量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及數量),應屬下列何種 場所分類?
(A)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B)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C)其他滅火困難場所
(D)中度滅火困難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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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207), C(9), D(61), E(0) #1019757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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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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