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我國有新臺幣多少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A)500萬元
(B)600萬元
(C)1,000萬元
(D)2,0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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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 C(13), D(0), E(0) #1018097
統計: A(17), B(15), C(13), D(0), E(0) #1018097
詳解 (共 4 筆)
#1280472
| 根據104.07.13修改的港澳居留申請辦法 第三章 第17條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查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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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831
(已修法)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
,應存續二年以上。
二、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
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三、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
四、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
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
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五、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或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
查通過。
六、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
七、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
滿二年。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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