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8 條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67.丙執有丁簽發之支票,付款人為 B 銀行,B 銀行於支票正面記載照付現款並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