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5/13(一)起,第三階段頁面上方功能列以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7.保留考試錄取資格者,在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何機關申請補訓?
(A)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考選部
(C)銓敘部
(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Katrina Lin 大一下 (2013/06/30)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第5項保留錄取資格者,於原因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104上榜-繼續高考!! 高三下 (2014/09/23)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訓,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序分配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補訓,或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3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1/05/01)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2項:「依前條[第4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補...


查看完整內容

67.保留考試錄取資格者,在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應向何機關申請補訓?(A)公務人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