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08 年新進人員 客服人員 專業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法律常識(票據法/銀行法)#73996
年份:108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67.甲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本票交付乙,乙於該本票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背書轉讓予丙,嗣經屆期依法提示不獲
付款,丙未將付款拒絕事由通知乙,逕於遭拒絕付款後第七日向乙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無效,丙仍應依法請求作成拒絕證書,方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B)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有效,且丙因而無須於拒絕付款後四日內,將拒絕事由通知乙
(C)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有效,惟丙怠於拒絕付款後四日內,將拒絕事由通知乙,對乙喪失追索權
(D)該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有效,惟丙怠於在拒絕付款後四日內,將拒絕事由通知乙,對乙因此所生之損害,應負賠
償之責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第九十三條不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
未解鎖
根據票據法第89條: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