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2017 年適逢解除黨禁 30 週年,立法院三讀修正《政黨法》,關於本次新訂《政黨法》,何者不是其中的轉變?
(A)政黨補助款門檻從得票率百分之五降低為百分之三點五
(B)政黨之名稱、簡稱及標章均不得有歧視性、仇恨性意涵
(C)連續四年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廢止其備案
(D)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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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23), C(40), D(43), E(0) #2713332
統計: A(92), B(23), C(40), D(43), E(0) #2713332
詳解 (共 3 筆)
#647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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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政黨補助款門檻從得票率百分之五降低為百分之三點五
- 根據資料顯示,2015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時,政黨補助款門檻已經從5%下修至3.5%。而2017年《政黨法》三讀通過後,補助門檻進一步從3.5%下修為3%。
- 因此,選項A描述的「從得票率百分之五降低為百分之三點五」不是2017年《政黨法》的轉變,而是更早(2015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修正內容。2017年的修正是從3.5%降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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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政黨之名稱、簡稱及標章均不得有歧視性、仇恨性意涵
- 這是2017年《政黨法》的明確規定之一。為了避免有心人籌組具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的政黨,新法明確禁止政黨名稱、簡稱及標章有此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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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連續四年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廢止其備案
- 2017年《政黨法》新增了政黨廢止備案的條件,其中一條就是「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這旨在清理長期不活躍或名存實亡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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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 2017年《政黨法》納入了「排黑條款」,規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這是為了強化政黨負責人的課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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