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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教檢)◆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教育原理與制度)(幼兒園、特殊教育、國民小學、中等學校)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32.根據「教師法」規定,下列有關我國教師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進修等,既是教師權利,也屬教師義務
(B)教師不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C)教師在自由心證下得視情況透露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D)教師享有自行決定是否擔任導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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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Yu Min Chiu(感 大二上 (2015/05/19)

*教師法(教師義務與權利)

第16條

(教師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1、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2、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3、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是權利也是義務)

4、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5、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訴。

6、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7、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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