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當缺課達一定節數時該科以0分計算,此時受教主體可依何權提請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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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Gi gogo 高三下 (2012/05/16)
權利之救濟-以學生懲戒制度為例
過去我國在 「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宰制下,認為學生遭受學校開除、退學等懲處時,不能提起法律救濟。由於學生的權利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欠缺救濟的管道,造成學生在教育過程中幾乎沒有基本權利可言。此一情況直到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公布後,學生教育基本權遭受侵害的救濟機會才獲得確認,該解釋指出:「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份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秘書...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