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第 6 條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其代理股數不受第二十條之限制: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及其關係人應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向本會申報或經本會核准者。(二)合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條或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者。二、前款以外之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應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二)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以上,且於股東會有選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時,其所擬支持之被選舉人之一符合獨立董事資格。三、對股東會議案有相同意見之股東,其合併計算之股數符合前款規定者,得為共同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依前項規定受股東委託擔任徵求人,其徵得委託書於分配選舉權數時,股東擬支持之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應大於各非獨立董事被選舉人之選舉權數。
40.某上櫃公司A董事為競選下一任董事,委任甲信託事業擔任委託書之徵求人’請問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