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 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規定,下列作為:①告知與警察聯繫之方..-阿摩線上測驗
1F 波波利(tera小米莎) 高三下 (2019/01/16)
原本第8條規定已於107年4月11日修正為第3條規定。 第3條: 警勤區員警訪查時,得實施下列事項: 一、犯罪預防: 從事犯罪預防宣導,指導社區治安,並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共同預防犯罪。 二、為民服務: 發現、諮詢及治安需求,並依其他法規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 三、社會治安調查: 透過與社區居民、組織、團體或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互動,諮詢社區治安相關問題及建議事項。 |
2F 升職考一次過 高三上 (2020/04/30)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1.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60871963 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708709563號令修正名稱為「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並修正全文(原名稱: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 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員警依本辦法規定執行訪查。但治安顧慮 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警勤區訪查之目的為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