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
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的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必鬚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作出除權判決。
除權判決不確認票據關係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只判決票據無效的問題。
申請人應當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作出除權判決。
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式
74.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時,法院應依聲請為: (A)給付判決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