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背書: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票據法第31 條第二項) 。
回頭背書:以票據債務人為被背書人之背書(票據法第34 條第一項) 。
空白背書: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票據法第31 條第三項) 。
委任取款背書: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票據法第40 條第一項)→以委任取款之目授予被背書人代理權,背書目
的非轉 讓票據,即被背書人僅係背書人之委任取款代理人。
73.依票據法規定,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何種背書 ?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