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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短線交易利益歸入請求權時,股東得以幾曰之期限,請求 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之?
(A)十日
(B)三十日
(C)五十日
(D)六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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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9時 ,已有 1 則答案
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1/10/15):

法規名稱:證券交易法


第 157 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
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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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短線交易利益歸入請求權時,股東得以幾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