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
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7.郵件遞交收件人時,因時間關係而減損其價值者,收件人可否主張損失補償?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