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某餐廳其辦公設備投保商業火災保險時,應以保險標的物的哪一項科目來投保 (A..-阿摩線上測驗
全國榜首 高一上 (2021/02/21): 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 【公布日期】91.06.21 【公布機關】財政部 第2條 定義 本保險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以自己或他人所有之不動產或動產向本公司投保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要保人以自己所有之不動產或動產投保,要保人即為被保險人;以他人所有之不動產或動產投保,該不動產或動產之所有權人為被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三、保險標的物:指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不動產或動產。 四、不動產:指建築物及營業裝修,但不包括土地。 (一)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持分。為使建築物適合於業務上之使用而裝置並附著於建築物之中央冷暖氣系統、電梯或電扶梯及水電衛生設備視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二)營業裝修:指為業務需要,而固定或附著於建築物內外之裝潢修飾。 五、動產: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一)營業生財:指經營業務所需之一切器具、用品,包括招牌及辦公設備。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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