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人民可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外,還可適用何種法律提出請求?
(A) 行政程序法
(B) 民法
(C) 刑法
(D)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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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1606), C(28), D(333), E(0) #201301
統計: A(281), B(1606), C(28), D(333), E(0) #201301
詳解 (共 2 筆)
#307249
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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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6159
(0690620 制定)
國家賠償法
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理由
按國家賠償法所規定者,為國家就所屬公務員之違法行為及公有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之損害,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同以損害賠償責任之有無及其有關事項為主要內容,爰仿外國立法例(參考日本國家賠償法第四條,韓國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明定以民法為本法之補充法,諸如賠償之範圍,過失相抵之原則,以及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等項,均可適用民法之規定,使本法在實體上得以完整無缺,並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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