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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8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
(B)X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1F
Robert Tang 幼兒園下 (2017/07/29)

依仲裁法第1條及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1項規定,由雙方合意逕付仲裁,尚無不可。

2F
正取一 高三上 (2018/01/13)

經查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1項規定,並"由雙方合意逕付仲裁"等字句。

仲裁法第1條 僅有"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字句。

問題:題目中提及"未經調解程序者"依據所謂先調後仲之原則,沒經調解者是否就可以由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有沒有人可以來解答一下?

3F
Mefy 高二上 (2018/04/19)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並以□機關;□本工程(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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