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條件?
(A)年滿三十歲
(B)在中華民國地區曾設籍十五年以上
(C)在中華民國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
(D)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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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563), C(232), D(212), E(0) #134360

詳解 (共 10 筆)

#118908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33
4
#2727033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條件:滿40歲、居住六個月以上、曾設籍十五年以上,「非」回復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非」居民經許可入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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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13016
(A)年滿四十歲。
(C)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 (D)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10
0
#464152
3的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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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6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20 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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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54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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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94


(A) 年滿40歲

(C) 居住6個月且設籍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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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109

參選縣市長: 3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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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085
請問這法條在哪裡  容小弟我去翻翻記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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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0858

6個月 15年 40歲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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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94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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