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行政訴訟法上,為保護未參加訴訟,而致權利遭受確定終局判決損害之第三人的特殊救濟制度,稱作:
(A)再審程序
(B)保全程序
(C)停止執行
(D)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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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95), C(28), D(552), E(0) #705262

詳解 (共 2 筆)

#1019743
第二百八十四條(重新審理之聲請)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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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9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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