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槍,除情況急迫,應以射其身體為適宜部位
(A)頭部
(B)胸部
(C)腹部
(D)四肢
(A)頭部
(B)胸部
(C)腹部
(D)四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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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 C(32), D(4609), E(0) #314342
統計: A(12), B(6), C(32), D(4609), E(0) #314342
詳解 (共 3 筆)
#3655500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
「證人即刑事警察局警備隊隊長證以:伊在美國接受執法人員執勤安全及槍械使用訓練,現在擔任警政署執勤安全師資教官及警察大學用槍觀念及射擊兼任教官,警察使用槍械是伊教的,使用槍械分為警告性射擊及致命性射擊,若嫌疑犯係空手,他的動作足以使警員認為有拔槍的可能,即可以有警告性的射擊,若係持槍之嫌疑犯接近時,警員即須拔槍為警告性的射擊,所謂警告性的射擊即可以對非致命部位射擊,例如四肢或頭部或軀幹以外其他非致命的部位射擊,若嫌疑犯已經拔槍,就要用致命性的射擊,同時要考慮警員對嫌疑犯的事先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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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224
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使用警械勿傷及致命部位)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所以依合理判斷「四肢」比較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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