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除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
及其分班外,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
(A)三平方公尺
(B)五平方公尺
(C)六平
方公尺
(D)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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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7), B(131), C(48), D(21), E(0) #578612
統計: A(1417), B(131), C(48), D(21), E(0) #578612
詳解 (共 3 筆)
#847471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十條 室內活動室之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
二、招收幼兒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之班級,其專用之室內活動室面積不得小於六十平方公尺。
第一項室內活動室面積,得採個別幼兒人數計算方式為之。每人室內活動空間不得小於二點五平方公尺。
第十一條 室外活動空間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第十二條 幼兒每人室外活動空間面積不得小於三平方公尺。但設置於直轄市高人口密度行政區之私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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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463
室外活動每人3平方公尺以上,
室內活動每人2.5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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