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有關小船進出港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經商港管理機關同意,不
得在港區內行駛或作業
(B)在漁港區域內,有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
為,依漁港法規定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
(C)小船未依法申報進出商港者,依商港法規定處船舶所有人或駕駛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D)在商港區內航行時未依規定顯示號
燈、號標,或任意鳴放音響或信號者,依商港法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十
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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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1), C(109), D(15), E(0) #632410
統計: A(9), B(11), C(109), D(15), E(0) #632410
詳解 (共 1 筆)
#1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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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法
商港區域內停泊之船舶,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認為妨礙 船席調度或港區安全時,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 移泊者,得逕行移泊。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為維護港區秩序、疏導航運、便利 作業,得對港區內小船艘數、停泊位置、行駛及作業,予以限制;必要時 並得將小船移置他處停放。 船舶、浮具未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在港區 內行駛或作業。 第一項、第二項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執行移泊、停放 所需之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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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商港區域內非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不得 於妨礙他船航行之處將駁船或其他小船繫留於船旁。其裝有突出之橫木足 礙他船航行者,應收進或拆除之。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拖帶船舶,應依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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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船舶航行安全,救助遇難船舶,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 事業機構辦理海岸電臺及任務管制中心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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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五、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 七、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 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 十、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 十一、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 十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 十三、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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