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基於偵防犯罪之需要,應廣為情報諮詢布置,下列何處不是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指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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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升職考一次過 高三上 (2020/05/04)
法規名稱: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四十、 下列場所,應定為重點諮詢地點: (一)酒家、茶肆、舞廳、旅館業、三溫暖、歌廳、網咖等資訊休閒服務 業、撞球場、電子遊戲場、夜總會、KTV等視聽中心、夜市、PUB或 其他特定遊樂營業及易為不法分子混跡藏匿之處所。 (二)港口、機場、醫院、診所等罪犯可能潛逃、藏匿之處所。 (三)當舖業、銀樓珠寶業、舊貨業、資源回收業、委託寄售業、車輛修 配保管業、中古車輛買賣業等易為銷贓處所。 (四)其他有事實足認藏匿人犯或易於發生犯罪行為之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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