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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情境實務(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你是派出所警員,在夜店實施臨檢勤務時查獲毒品相關證物,現場有多名關係人,惟非全部人均坦承犯行,有部分嫌 疑人否認施用毒品,你對未坦承施用、持有毒品之人,如何處理最適當?
(A)當場放行讓其離去
(B)帶回製作筆錄並採集尿液送驗
(C)逕以現行犯逮捕移送法辦
(D)先行讓其離去,事後有需要再通知其到場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4F
Kevin Pan 高一下 (2022/05/11)

回3F  

大概可以假設當下環境是KTV包廂桌上發現毒品  但是在場的有些人承認有些不承認

但是因為不是在身上發現  不是現行犯  就只能函送  不能移送 

5F
pkq343 大二下 (2024/04/07)

按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已不能逕行採尿了

6F
我要考上三等!! 高一上 (2024/04/17)
111年憲判字16號
  • 一、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採取尿液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 2 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完成修法前,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情況急迫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19 你是派出所警員,在夜店實施臨檢勤務時查獲毒品相關證物,現場有多名關係人,惟..-阿摩線上測驗